《辽宁省河北商会章程》
(2020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河北商会》,英文名:LIAONING HEBEI 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辽宁地区投资经营的河北籍企业经营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政府工作大局,以服务会员为核心,助推会员企业发展,引领会员健康成长;为辽宁、河北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邮政编码:1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领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循市场法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领会员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发挥商会纽带、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商务活动,为政府大局和会员企业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科技、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为会员与其他商会会员在经济信息、项目合作等方面交流搭建桥梁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招商引资与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增进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交流,为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走向国际做好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辽宁地区投资经营的河北籍工商企业经营者;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愿意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或相关人员介绍;
(三) 提交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四)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和罢免负责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包括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也可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在不能及时召开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应具备二十一条中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负责人、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